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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如今通过钻研法规条款而进行牟利的行径,并非都要深邃和抽象,看看FIFA对
球员转会的规定条款第17条,你就会豁然开朗,反正我了解到条款的内容后,不禁
哑然失笑,对美其名曰韦伯斯特条款的这个规定,本人完全不敢恭维。
这项条款规定:“21岁至28岁的球员,可以在合同履行三年后自行买断合同离
队,而年龄大于28岁的球员可以在合同履行两年后买断合同离队。”,对此有两个
限制:球员必须在第三个赛季的球队的最后一场正式比赛结束前15天发表离队声
明,而且他不可以转会到同一个国家的俱乐部。
对此反响最强烈的就是阿森纳的温格了,时下最抢手的枪手赫莱布无疑受到此条
款的辐射,如果真按照次条款的说法,赫莱布只要买断自己在阿森纳剩余的两年合
同,就可以以自由身份选择买家了,对此温格怎能容忍?
这样的条款明显的对财大气粗的豪门俱乐部大开方便之门,而且无形当中节约了
其转会的成本,还是以前短时间的罗纳尔迪尼奥为例吧,如果AC米兰不必顾及和巴
塞罗那的交情的话,完全可以怂恿心猿意马的罗纳尔迪尼奥买断自己的剩余合同,
再搭上几年的工资,就可以投奔米兰,相比巴塞罗那5000万欧元的报价,小罗全部
的赔偿金额只有区区1500万欧元而已。
如此看来,《韦伯斯特条款》实际上更多的是对球员良心的考验,当然,你可以
认为FIFA的民主自由意识在条款中的闪现,以及足球世界里人情味的浓烈,而《韦
伯斯特条款》的核心是球员的明智选择,这样的选择往往要建立在球员对俱乐部的
感情基础上,一旦球员和俱乐部同床异梦或势如水火,《韦伯斯特条款》就会成为
球员摆脱甚至报复俱乐部的武器。
阿森纳等俱乐部要注意了:在培养球员竞技状态的同时,千万不要忽略思想教
育,两手抓,两手都要硬,最好将“八荣八耻”一一贯彻。不是神经过敏,实在是
要防微杜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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